第6條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第五十一號及第五十二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