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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
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第五十一號及第五十二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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