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已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於完成補修後,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不適用前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