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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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