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