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