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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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