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