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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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