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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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