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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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