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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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