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