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