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