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