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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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