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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
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
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華僑及外國人已依規定開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者,應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資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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