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四、依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華僑及外國人經登記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