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六),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