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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交付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付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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