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敘明價格訂定之依據與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提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