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二、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