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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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