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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四、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者。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異動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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