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