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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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