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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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