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
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完成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