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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
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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