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