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