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