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期貨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