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期貨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