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