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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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