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