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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本會與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十五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本會與本會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算依本會之規定辦理;前二項之比率,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商業務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兼營期貨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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