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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
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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