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