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