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前項月報表,其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