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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議事錄。
五、因增加業務種類須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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