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機構名義申請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