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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外國期貨商應依其申請許可業務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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