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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期貨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述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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