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當期貨商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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