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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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