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