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