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前項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