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期貨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