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